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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發布日期:112-05-09 下午 02:00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1258001620號

修正「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四


部 長  王 美 花
相關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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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格式
經濟部令
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九點及第四點附件四修正規定
動力與公用設備補助作業要點(112年版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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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2-09-21  瀏覽人次:36,552,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