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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本部能源局及委辦地方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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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704607550號
 
主旨:公告委任本部能源局及委辦新北市等10地方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業務事項,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依據: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及第3項。
三、「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於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臺中市、雲林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澎湖縣轄內,有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裝置容量不及500瓩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查驗、設備登記、撤銷、廢止、查核及其他相關業務,委辦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二、非屬前點委辦範圍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有關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同意備案、查驗、設備登記、撤銷、廢止、查核及其他相關業務,委任本部能源局辦理。
三、本部107年1月3日經能字第10604606730號公告,自本公告生效日起不再適用。
 
 檔案下載:經濟部公告 開啟經濟部公告.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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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2-05-31  瀏覽人次:35,612,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