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容量分配作業受理申請期間之補充說明。
說 明:
一、 依據「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第6點,申請人應依各期受理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說明與其格式規定,檢附書件親送或以掛號郵遞(以郵戳為憑)送達能源局。
二、 為使申請人明確知悉截止時點,以利辦理應備文件送達作業,爰補充說明如下:
(一) 以掛號郵遞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憑。
(二) 親送者,依經濟部公告各期受理申請期間,於公務機關上班時間將書件送至本局收發(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A棟12樓)遞件,配合公務機關上班時間,其受理截止時點為截止日之下午6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