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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月節電期間縣市節能示範競賽推廣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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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2年02月23日
經能字第10202603350號函訂定
 
一、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節能減碳工作,辦理直轄市、縣(市)節能示範推廣計畫,促使地方政府推動所屬機關、轄區內服務業、家庭及學校落實節能減碳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以本部能源局為執行單位;執行單位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或團體執行本要點所定事項。
 
三、   補助對象與額度:
(一)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與本部「夏月.節電中」縣市競賽活動計畫之節電競賽,獲評為節電績優與節電優良縣市者。
(二)補助額度:
1、 節電績優縣市第一名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萬元。
2、 節電績優縣市第二名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七百萬元。
3、 節電績優縣市第三名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五百萬元。
4、 節電優良縣市者,最高各補助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   申請補助單位應於執行單位通知之申請期限內,檢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開啟附件一.doc檔 開啟附件一.odt檔 開啟附件一.pdf檔)併同節能示範推廣計畫書一式十份,及光碟電子檔一式二份,寄(送)至執行單位指定處所,信封上並應註明「申請直轄市、縣(市)節能示範推廣計畫」字樣。收件日期以收受申請案件當日或郵戳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前項節能示範推廣計畫目的為研究各地方政府轄內能源使用情形,並建構節能環境氛圍,促進地方節能減碳生活,其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節能示範推廣計畫概要。
(二)節能示範推廣計畫辦理之目標、方法、示範推廣效益及其評估指標。
(三)經費預算初估表(如附件二 開啟附件二.doc檔 開啟附件二.odt檔 開啟附件二.pdf檔):詳列節能示範推廣費用及衍生之人事費用、活動或競賽獎金,相關經費均應以經常門編列,並含各項稅費。
(四)工作規劃與經費運用期程表(如附件三 開啟附件三.doc檔 開啟附件三.odt檔 開啟附件三.pdf檔):詳列計畫工作規劃與經費運用期程,各項工作須於當年度執行完畢。
(五)申請補助單位預算、財源搭配、其他單位補助經費或其他相關說明資料。
(六)後續節能氛圍強化規劃。
申請補助單位提送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執行單位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文件不全者,應予駁回。
 
五、   補助經費支用範圍及運用方式:
(一)經費支用範圍以受補助單位行政區內下列相關節能示範推廣研究發展必要費用為限:
1、 能源使用或消費之研究、觀摩會、研討會、座談會或節能減碳宣導之有助提升民眾能源使用效率事項。
2、 結合學校推廣能源教育從事有助提升國民能源素養事項,工作經費不得低於補助金額百分之十五。
(二)經費運用方式:
1、 受補助單位得自行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節能示範推廣研究發展相關事宜。
2、 受補助單位應設定節能示範推廣研究發展目標及預期效益,並敘明效益之評估方式;如係委託辦理時,應負責確實審查經費及人力運用之合理性。
 
六、   補助計畫核定方式:
(一)執行單位得遴聘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申請補助單位節能示範推廣計畫,確認所提計畫相關支用規劃符合本要點補助經費支用範圍與額度。
(二)節能示範推廣計畫之執行內容、經費及補助金額由執行單位依審查小組之審查結果核定之;執行單位於核定計畫時,應一併函知計畫之辦理期間。
 
七、   申請補助單位應於補助核定之日起一個月內,依核定之計畫執行內容、經費及補助金額修改計畫書後,與執行單位完成簽訂補助契約。
受補助單位除有不可抗力之原因外,未於前項期間完成簽約者,執行單位得廢止其補助之核定。
第一項補助契約書格式由執行單位另訂之,其主要規範內容如下:
(一)履約標的及契約期間。
(二)補助經費及其撥付、回收方式。
(三)變更或終止之程序。
(四)履行契約之義務、責任及相關罰則。
 
八、   節能示範推廣計畫之補助金額分三階段撥付,各階段金額撥付條件、比例及應檢具請款資料如下:
(一)第一階段:
1、 撥款條件:與執行單位簽訂補助契約。
2、 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四十。
3、 應檢具請款資料:執行單位補助核定通知函影本、節能示範推廣計畫書、工作規劃與經費運用期程表及請款收據。
(二)第二階段:
1、 撥款條件:節能示範推廣計畫工作進度達百分之五十,及累計實際支出達第一階段補助金額百分之八十。
2、 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3、 應檢具請款資料:工作進度與經費執行明細表(如附件四 開啟附件四.doc檔 開啟附件四.odt檔 開啟附件四.pdf檔)及請款收據。
(三)第三階段:
1、 撥款條件:完成節能示範推廣計畫驗收及結算。
2、 撥付比例: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內核實結算。
3、 應檢具請款資料:結案報告、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五 開啟附件五.doc檔 開啟附件五.odt檔 開啟附件五.pdf檔)或墊付證明文件、工作進度與經費執行明細表、補助款支用表(如附件六 開啟附件六.doc檔 開啟附件六.odt檔 開啟附件六.pdf檔)、補助金額支用證明文件及請款收據;委託辦理部分應附驗收結算證明。所檢具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總額。具自籌款或其他單位補助款者,應一併檢具經費分攤表。(如附件七 開啟附件七.doc檔 開啟附件七.odt檔 開啟附件七.pdf檔)。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   執行考核機制:
(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廢止其核定計畫之全部或一部,並終止或解除補助契約,追回已撥付全部或部分之款項:
1、 受補助單位提出之申請資料或請款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
2、 補助金額挪為他用,經執行單位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3、 無正當理由停止節能示範推廣計畫,或依所提計畫執行進度表(如附件八 doc檔 開啟附件八.odt檔 開啟附件八.pdf檔)實際進度落後工作規劃期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經執行單位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4、 使用情形及研究成果與核定計畫書內容不符,經執行單位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二)計畫執行管理:
1、 受補助單位應將補助金額納入預算辦理,並於申請撥付第三階段時出具納入預算證明或墊付證明文件。
2、 受補助單位未依執行單位核定期限完成計畫執行,得依補助契約規定按日扣減補助金額千分之三,最高以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並於第三階段撥付時逕予扣除。但經執行單位同意展延,並於展延限期內完成者,不在此限。
3、 受補助單位應於每偶數月份二十五日提報計畫執行進度表,逾期未提報者,執行單位得依補助契約規定扣減補助金額百分之一,並於第二階段或第三階段撥付時逕予扣除。但經執行單位同意展延,並於展延限期內完成者,不在此限。
4、 執行單位得派員或委託相關機構實地查察節能示範推廣計畫辦理情形,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
5、 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契約簽訂之日起五年內,依執行單位要求提供相關活動之辦理資料。
6、 受補助計畫非有正當理由,且經執行單位同意者,受補助單位不得展延或變更。申請展延或變更,應於本計畫各項完成期限前,以正式公文書向執行單位提出申請,經執行單位審查同意後,始得展延或變更。
 
十、   本部對受補助案件之受補助單位、補助事項、補助金額、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按季公開於執行單位網站。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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