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經授能字第10104014570號函訂定
一、 為推動行政院一百年十二月一日第三二七五次院會通過「經濟景氣因應方案」之「助產業」策略項下「全臺設置LED路燈」措施,經由節能績效保證模式(ESCO)進行LED路燈節能示範系統之設立,擴大節能產品之普及應用,並帶動國內經濟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執行機關、汰換項目、經費額度及辦理期程:
(一)執行機關: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
(二)汰換項目:限使用符合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所訂採購技術規範之LED路燈,汰換境內(不含附件一

之離島及偏遠地區)所轄道路之既設額定功率二百瓦以上之水銀路燈,其中並以額定功率為兩百瓦之水銀路燈列為優先汰換項目。
(三)經費額度:
1. 每盞LED路燈汰換經費支付上限為新臺幣八千元;若平均每盞路燈決標價格低於新臺幣八千元者,則依決標價格核實支付。
2. 每盞LED路燈依決標價格,扣除前款支付金額後,不足部分由執行機關協調路燈管理單位,以換裝LED路燈之節電費,分年給付得標廠商。
3. 各執行機關所需之總汰換經費由能源局依各地方政府所轄既設額定功率兩百瓦以上之水銀路燈數量占比進行分配。
(四)辦理期程:
1. 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六月三十日止。
2. 採購期程:執行機關辦理本計畫之採購作業須依據能源局核定之招標期程辦理採購發包作業;惟納入預算程序得視地方議會開會期程,納入定期會或臨時會審議。
三、 申請期限及應備文件:
執行機關應依能源局通知期限,檢具下列應備文件以郵寄或親送至能源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擴大設置LED路燈專案計畫申請表(附件二

)。
(二)擴大設置LED路燈專案計畫書(附件三

)三份(含光碟電子檔一份)。
四、 審核方式:
(一)能源局就擴大設置LED路燈專案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必要時得請執行機關於限期內修正計畫書內容,執行機關須依能源局核定之計畫書內容及經費額度辦理。
(二)能源局於核定計畫書時,應一併函知計畫之採購及竣工期限,執行機關須依能源局核定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
五、 計畫經費支用範圍、採購模式、保固及後續維護:
(一)支用範圍:以LED路燈及其工程之設計、監造、安裝、抽驗、量測相關費用與工程管理費為限。其他如燈桿、控制系統及基礎工事等相關費用,不得列入支用範圍。
(二)採購模式:
1. 本計畫由直轄市及縣政府辦理採購作業,每一採購標案之LED路燈採購數量不得低於二千盞,並應先徵詢有意願參加本計畫之鄉(鎮、市、區)公所,及調查鄉(鎮、市、區)所轄額定功率兩百瓦以上水銀路燈數量。
2. 直轄市及縣政府須依參加本計畫之鄉(鎮、市、區)公所所轄兩百瓦以上水銀燈數量比例,分配汰換數量。
3. 計畫須採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採購作業,開標後通過資格審查之廠商得進入評選階段,評比項目須至少包含產品指標(能源效率、光束維持率、眩光、照度均勻度、燈具與零組件產地)、價格及廠商履約能力等項,各評比項目之分數配比由能源局另定之,並得保留一定比例由執行機關自行訂定評比項目。
4. 本計畫以節能績效保證模式辦理,決標價格扣除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付金額後,不足部分由執行機關以換裝LED路燈之節電費分年給付得標廠商。執行機關為縣政府者,須由縣政府、路燈管理單位之鄉(鎮、市)公所及得標廠商簽訂三方合約,由鄉(鎮、市)公所將換裝LED路燈之節電費分年給付得標廠商。
5. 節能績效保證模式採購範本及LED路燈採購技術規範由能源局另定之,提供各執行機關採行。
6. 本計畫得採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發包,並於總汰換經費額度內增加LED路燈汰換數量,驗收時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並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三)保固年限:執行機關應要求得標廠商提供LED路燈五年以上保固。
(四)後續維護:LED路燈完成設置後,其後續維護保養所需相關費用,均由執行機關協調路燈管理單位辦理。
六、 經費撥付:
(一)汰換經費分三階段撥付,各階段經費撥付條件、比例、應附資料及請款期限如下:
1. 第一階段經費撥付:
(1) 撥款條件:計畫標案全部完成招標並與廠商完成契約簽署。
(2) 撥付比例:核定汰換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3) 應附資料:計畫核定函影本、招標及決標公告影本、契約書影本。
(4) 請款期限:第一階段請款資料須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函送能源局進行審核。
2. 第二階段經費撥付:
(1) 撥款條件:工程報竣(含後續擴充工程)。
(2) 撥付比例:核定汰換經費之百分之四十。
(3) 應附資料:得標廠商工程報竣函影本。
(4) 請款期限:第二階段請款資料須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日前,函送能源局進行審核。
3. 第三階段經費撥付:
(1) 撥款條件:完成驗收並結算。
(2) 撥付比例:計畫尾款。
(3) 應附資料:驗收結算證明影本、工程決算書影本、燈具抽驗與道路量測合格報告書影本、依投標書承諾國產化程度,提供計畫設置之LED燈具之晶粒、元件、電控等組件之產地及供貨證明影本、用電變更明細影本、經費明細表(附件四

)。
(4) 請款期限:第三階段請款資料須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前,函送能源局進行審核。
(二)執行機關於三階段請款時,應檢具上述應備文件向能源局申請,經能源局審核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由執行機關檢具納入預算證明(額度與當期經費相同)及領據送財政部撥付相關經費。
七、 管考機制:
(一)執行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須繳回已撥付之款項:
1. 執行機關提出之申請資料或請款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
2. 規劃設計或設置及使用情形與核定計畫書內容不符,經能源局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二)計畫執行管理:
1. 執行機關未依能源局核定期限完成採購發包作業及LED路燈建置(即竣工)者,扣減經費百分之十,並於撥付時逕予扣除。但經能源局同意展延,並於展延限期內完成者,不在此限。
2. 執行機關於計畫核定後,應於每月十五日及三十日定期依能源局規定方式提報執行進度,連續三次或累計五次未依規定期限提報者,得扣減經費百分之五,並於撥付時逕予扣除。
3. 執行機關未依請款期限函送請款資料者,扣減經費百分之五,並於撥付時逕予扣除。但經能源局同意展延,並於展延限期內完成者,不在此限。
4. 能源局得派員實地查察計畫設置及利用情形,執行機關須配合辦理。
5. 執行機關應配合能源局提報使用資料、相關維護情形及辦理示範觀摩或宣導活動。
6. 本計畫非有正當理由,且經能源局同意者,不得展延或變更。申請展延或變更者,應於本計畫各項完成期限前,以正式公文書向能源局提出申請,經能源局審查同意後,始得展延或變更。
八、 其他注意事項:
(一)執行機關應將計畫經費納入預算辦理,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部分,歲入科目請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六條之一規定,列為稅課收入-統籌分配稅。
(二)本計畫得編列工程管理費,執行機關未訂定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者,依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計畫所使用之LED路燈須符合能源局訂定之採購技術規範,並出具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證實驗室之報告書,測試項目應依照採購技術規範之規定辦理。
(四)依本要點提送之申請文件均不退還。
(五)能源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將執行機關、計畫經費等相關資訊公開於能源局網站。
(六)執行機關各項工程之預算編製、招標、訂約、變更、完工及驗收等各項程序,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審計法與其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執行機關每年一月底前應將前一年度依第五點(二)4簽訂之節能績效保證契約內容支付節電費予得標廠商之付款文件副知能源局。
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