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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一百零一年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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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
經能字第10104601070號
 
一、 依據: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五條,有關再生能源推廣量分配方式,並執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公告對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競標對象: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設置三十瓩以上不及五千瓩之屋頂型設備。
(二)設置一瓩以上不及一千瓩符合土地管制規定之地面型設備。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設置一瓩以上不及三十瓩之屋頂型設備。
(二)政府機關或國營事業設置。
(三)曾受本部或本部能源局補助設置。
 
三、 競標容量總上限及各期容量: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競標容量總上限為八萬三千瓩,其中地面型容量上限為五千瓩,並得視太陽光電全年度推廣目標量分配狀況之執行情形,予以增加。其競標選取方式及超出容量總上限,依第八點辦理。
 1. 每期容量上限為一萬瓩,但每期得標容量累計超過當期容量上限時,依第八點辦理。
 2. 地面型設備每期容量上限為二千瓩,但每期得標容量累計超過二千瓩時,依第八點辦理。
(二)本年度開標競標作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起,每月執行一次,期程依第五點辦理。
 
四、 應備文件:
(一)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檢附申請同意備案應備文件。
(二)保證金繳交完畢憑證影本。
(三)設置地面型之競標者,須另檢附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另設置於都市計畫工業區、住宅區、商業區用地及非都市土地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以外者,除須符合土地使用管制項目之規定,並應取得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1. 用地需經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者,須檢附同意容許使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 用地需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者,須檢附完成變更編定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 用地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需辦理變更興辦事業計畫者,須檢附完成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 競標方式:
(一)參加本年度各期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者,須於當期收件截止日前,檢具前點應備文件及當期標單(如附件一),寄達或送達本部(能源局),並以本部(能源局)收件日為憑。申請文件及標單一經寄達或送達後,除申請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者,得予補正外,標單不得有抽換、撤回、更正、補充或補正之行為。
(二)前款各期競標採分期投送標單,投送非當期標單者或標單期別未填寫者,非當期標單或無期別標單無效,當期標單仍有效。
(三)資格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本部(能源局)不再另行通知。
(四)資格經審查符合規定但當期未得標者,得於次期收件截止日前投送次期標單,參與次期競標。
(五)應備文件內容未變更並符合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者,得保留本年度各期競標資格;變更者應另案重新申請。
(六)本部(能源局)依據電業登記規則、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辦理資格審查。
(七)本年度各期競標時程(如附件二),各期累計得標容量達本年度容量總上限時,即停止本年度競標作業。
 
六、 保證金:
(一)以投標容量(瓩)乘以新臺幣一千元為保證金額度(以新臺幣萬元為單位,不足萬元者以萬元計,超過一百萬元者以一百萬元計)。競標者所繳交之保證金,於得標時轉為履約保證金。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與經營電力網之電業簽約或未能於期限內完成設置及併聯,並向本部(能源局)申請設備登記(取得電業執照或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除因不可抗力或法規限制等不可歸責於競標者之因素外,應沒入之。履約保證金於設置期限內取得設備登記後,無息退還。
(二)未得標者所繳交之保證金,於本要點最末期競標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無息退還。
(三)保證金應於當期收件截止日前繳交,限以現金匯款或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24269602127000號、戶名:「經濟部能源局」,並檢具憑證影本(如附件三)與應備文件一同寄達或送達本部(能源局)。
(四)保證金繳(匯)款人與競標者須為同一申請者或機關(構)。
(五)當期競標未得標者,其保證金得用作為次期之保證金。
 
七、 標單:
(一)以折扣率(百分數,小數點後以二位為限)進行報價,即躉購費率為完工時公告上限費率乘以(1-折扣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競標或標單無效:
 1. 標單未於各階段收件截止日之規定時間前寄達或送達本部(能源局)。
 2. 投送非當期標單或標單期別未填寫。
 3. 折扣率填寫未符合規定,或填寫不明確致無法辨識。
 4. 當期重複投標。
 5. 冒名投標。
 6. 未用規定格式之標單封套及標單,致無法辨識。
 7. 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填寫錯誤、不實、不明確。
 8. 字跡模糊不能辨識、修改處未加蓋印章、修改處經蓋章但無法辨識、標單另附條件,或標單簽蓋印章不全或未蓋章。
 9. 未於指定期日前或未依規定方式繳交保證金。
 10. 保證金繳(匯)款人與競標者非為同一申請者或機關(構)。
 11. 保證金金額不足。
 12. 同一標單封套裝入兩件以上當期標單。
 
八、 決標方式
(一)各期標單由本部(能源局)開封後,依下列方式,按折扣率由高至低順序排列,依次選取:
 1. 每期競標容量上限為一萬瓩,當期合格投標容量累計超過一萬瓩時,以一萬瓩加計(當期合格投標容量減一萬瓩)乘以百分之五十為當期得標容量上限,但本期得標容量累計本年度各期累計之得標容量後,不得超過本年度總容量上限。
 2. 最後得標者容量累計後,超過各期容量上限時,即予停止選取;超過部分,屋頂型設備以一千瓩為限,地面型設備以五百瓩為限。
 3. 地面型設備每期競標容量上限為二千瓩,其得標容量累計超過二千瓩或累計各期之得標容量達五千瓩時,即予停止選取;地面型設備最後得標者容量累計後,超過二千瓩或累計各期之得標容量達五千瓩時,超過部分亦得加計之,但以不超過五百瓩為限。
(二)得標折扣率有二者以上折扣率相同,以屋頂型設備優先;同為屋頂型設備或地面型設備時,以投標容量低者優先;容量相同者,由本部(能源局)以抽籤決定之。
(三)本年度總容量扣除各期累計得標容量之剩餘容量小於一萬瓩時,以該剩餘容量為次一期之容量上限。
 
九、 同意備案:
競標得標者,由本部(能源局)核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
 
十、 簽約及完工期限:
得標者應於接獲本部(能源局)同意備案文件之日起,二個月內與台電公司完成簽約,並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期限完成設置及併聯,並向本部(能源局)申請設備登記(取得電業執照或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
 
相關附件:
附件一 開啟附件一.doc檔 開啟附件一.odt檔 開啟附件一.pdf檔
附件二 開啟附件二.doc檔 開啟附件二.odt檔 開啟附件二.pdf檔
附件三 開啟附件三.doc檔 開啟附件三.odt檔 開啟附件三.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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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2-06-06  瀏覽人次:35,663,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