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經能字第10004604240號
一、 依據: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五條,有關再生能源推廣量分配方式,並執行中華民國一百年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公告對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特訂定本競標作業要點。
二、 競標容量總上限及各階段開放容量:
(一)本期競標容量總上限為一萬七千六百瓩;其競標超出容量,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二)本期競標作業分三階段辦理,各階段競標容量如下;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競標剩餘或超出之容量,依第八點辦理:
1. 第一階段:五千瓩。
2. 第二階段:五千瓩。
3. 第三階段:七千六百瓩。
(三)前款各階段地面型競標容量上限,均為一千瓩。
三、 競標對象:
競標者應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每一申請案之裝置容量應在一瓩以上、二千瓩以下,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一瓩以上不及十瓩非屬住宅所有權人於其屋頂設置。
(二)十瓩以上屋頂型設置。
(三)一瓩以上不及一千瓩符合土地管制規定地面型設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太陽光電設備設置者,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公共建築被要求百分之六綠色能源內涵之政府機關。
(二)曾受本部或本部能源局補助設置。
四、 應備文件:
(一)中華民國九十九年經本部核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函而未簽約者,應檢附原認定函及併聯審查同意文件影本。
(二)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檢附申請同意備案應備文件影本。
(三)設置地面型之競標者,須另檢附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另設置於都市計畫工業區、住宅區、商業區用地及非都市土地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以外者,除須符合土地使用管制項目之規定,並應取得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1. 用地需經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使用者,須檢附同意容許使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2. 用地需辦理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者,須檢附完成變更編定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 用地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需辦理變更興辦事業計畫者,須檢附完成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 競標方式:
(一)參加本期各階段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者,須於各階段收件截止日前,檢具前點應備文件及各階段標單,寄達本部(能源局),並以本部(能源局)收件日為憑。申請文件及標單一經寄達後,除申請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者,得予補正外,標單不得有抽換、撤回、更正、補充或補正之行為。
(二)前款競標採一次投送標單;其僅參與單一階段者,僅須檢附該階段競標標單;其欲同時參與多階段(含第二或第三階段)競標者,則須一次檢附多階段競標標單,若未檢附各該階段競標標單,視同放棄權利,不得參與其他階段之競標。
(三)本部(能源局)依據電業登記規則、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規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辦理資格審查。
(四)資格經審查符合規定者,須依本部(能源局)通知指定之繳款期日前,完成保證金之繳交。
(五)各階段競標時程:
1. 第一階段:競標者須於一百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將應備文件及標單寄達本部(能源局)。本部(能源局)於一百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零分,在其指定之處所辦理標單開標及競標作業。
2. 第二階段:競標者須於一百年八月五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將應備文件及各階段標單寄達本部(能源局)。本部(能源局)於一百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時零分,在其指定之處所辦理標單開標及競標作業。
3. 第三階段:競標者須於一百年八月十九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將應備文件及各階段標單寄達本部(能源局)。本部(能源局)於一百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零分,在其指定之處所辦理標單開標及競標作業。
六、 保證金:
(一)以投標容量(瓩)乘以新臺幣一千元為保證金額度(以新臺幣萬元為單位,不足萬元者以萬元計,超過一百萬元者以一百萬元計)。競標者所繳交之保證金,於得標時轉為履約保證金。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與經營電力網之電業簽約或未能於期限內取得設備登記(電業執照或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除因不可抗力或法規限制等不可歸責於競標者之因素外,應沒入之。履約保證金於設置期限內取得設備登記後,無息退還。
(二)未得標者所繳交之保證金,於第三階段開標後,一個月內無息退還。
(三)保證金之繳交,限以現金匯款或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24269602127000號、戶名:「經濟部能源局」後,於指定期日將匯款或存入憑證,依附件指定格式傳真至本部(能源局),傳真號碼:02-8773-3908。
(四)保證金繳(匯)款人與競標者須為同一申請者或機關(構)。
(五)前一階段競標未得標者,其保證金得用作為以下階段之保證金。
七、 標單:
(一)以折扣率(百分數,小數點後以2位為限)進行報價,即躉購費率為完工時公告上限費率乘以(1-折扣率)。
(二)各類型不同級距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折扣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屋頂型:
(1) 一瓩以上不及十瓩,折扣率以大於或等於1.24%為有效標單,小於1.24%為無效標單。
(2) 十瓩以上不及一百瓩,折扣率以大於或等於2.64%為有效標單,小於2.64%為無效標單。
(3) 一百瓩以上不及五百瓩,折扣率以大於或等於3.19%為有效標單,小於3.19%為無效標單。
(4) 五百瓩以上,折扣率以大於或等於0.00%為有效標單,小於0.00%為無效標單。
2. 地面型(不分級距):
折扣率以大於或等於0.31%為有效標單,小於0.31%為無效標單。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競標或標單無效:
1. 標單未於各階段收件截止日之規定時間前寄達本部(能源局)。
2. 折扣率填寫未符合規定,或填寫不明確致無法辨識。
3. 標單重複投標,其所有標單均屬無效。
4. 冒名投標。
5. 未用規定格式之標單封套及標單,致無法辨識。
6. 未依規定格式填寫或填寫錯誤、不實、不明確。
7. 字跡模糊不能辨識或修改處未加蓋印章或經蓋章但無法辨識。
8. 標單另附條件或標單簽蓋印章不全或未蓋章。
9. 未於指定期日前或未依規定方式繳交保證金。
10. 保證金繳(匯)款人與競標者非為同一申請者或機關(構)。
11. 保證金金額不足。
12. 同一標單封套裝入兩件以上之標單,或不同競標階段標單裝入同一標單封套內。
八、 決標方式:
(一)由本部(能源局)將標單開封後,依下列方式,按折扣率由高至低順序排列,依次選取:
1. 第一階段:競標容量上限為五千瓩,得標容量累計超過五千瓩時,即予停止選取;第一階段最後得標者容量累計後,超過五千瓩時,超過部分仍得加計之。其中地面型競標容量上限為一千瓩,其得標容量累計超過一千瓩時,即予停止選取;地面型最後得標者容量累計後,超過一千瓩時,超過部分亦得加計之,但以不超過競標容量總上限一萬七千六百瓩之百分之三為限。
2. 第二階段:競標容量上限為五千瓩,其得標容量之選取方式同第一階段競標。
3. 第三階段:競標容量上限為七千六百瓩(另加計或扣除第一、第二階段競標剩餘容量或超出容量),得標容量累計超過上限時,即予停止選取;第三階段最後得標者容量累計後,超過上限時,以不超過競標容量總上限一萬七千六百瓩之百分之三為限。其中地面型競標容量上限為一千瓩,其得標容量累計超過一千瓩時,即予停止選取;地面型最後得標者容量累計後,超過一千瓩時,超過部分亦得加計之,但以不超過競標容量總上限一萬七千六百瓩之百分之三為限。
(二)折扣率最高者有二家以上折扣率相同者,以屋頂型優先;同為屋頂型者,以投標容量低者優先;容量相同者,由本部(能源局)以抽籤決定之。
九、 同意備案:
競標得標者,由本部(能源局)核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文件。
十、 簽約及完工期限:
得標者應於接獲本部(能源局)同意備案文件之日起,二個月內與台電公司完成簽約,並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期限取得設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