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電熱水瓶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布日期:112-02-20 上午 09:57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1104604790號
附件:「電熱水瓶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主旨:修正「電熱水瓶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現行規定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迄今已實施逾七年,依近年統計,五級產品市占率雖呈現下降趨勢,惟截至一百十年,五級產品市占率仍近四成,實有必要調整電熱水瓶能效各分級基準,以擴大節電效益。
二、「電熱水瓶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如附件。
部 長 王 美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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