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貯備型電熱水器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布日期:111-12-16 下午 03:13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09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1104605230號
附件:「貯備型電熱水器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
主旨:修正「貯備型電熱水器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現行規定自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生效,迄今已實施逾六年,依一百零九年最新統計資料,五級產品市占率仍近三成,實有必要檢討修正貯備型電熱水器各能效分級基準,以擴大節電效益。
二、「貯備型電熱水器容許耗用能源基準與能源效率分級標示事項、方法及檢查方式」如附件。
部 長 王 美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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