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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螢光燈管能源效率基準、標示與其檢查方式」,名稱並修正為「螢光燈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布日期:111-09-28 下午 06:02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9月26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1104603940號
附件:「螢光燈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

主旨:修正「螢光燈管能源效率基準、標示與其檢查方式」,名稱並修正為「螢光燈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一、目前市售LED燈管之發光效率至少105(lm/W),較螢光燈管高,且兩者售價差異逐年縮小,顯見LED燈管開發技術日漸成熟,為引導廠商逐步轉型照明市場,以及配合國際2050淨零碳排趨勢,並考量環保及節能,規劃於113年7月1日實施新螢光燈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
二、「螢光燈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如附件。

部 長  王 美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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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螢光燈管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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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2-06-02  瀏覽人次:35,644,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