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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微波爐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112年1月1日生效)
發布日期:110-10-01 上午 11:14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9月17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1004605010號

主旨:訂定「微波爐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微波爐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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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格式
微波爐容許耗用能源基準、標示及檢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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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2-06-02  瀏覽人次:35,644,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