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的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1 條第2項規定,提供訂定之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
補助對象
以地熱能作為發電系統設置之發電業、發電業籌備處或申請自用發電設備之事業、團體或自然人。
補助範圍
地熱能發電系統開發所需之地熱能探勘費用。
申請程序
(一)檢附文件如下:
1.發電業執照或發電業籌備處證明或申請自用發電設備之事業、團體或自然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2.地熱能探勘及發電開發計畫書。
3.探勘場址土地使用同意書。
4.地熱能探勘項目及費用估算書。
施行期間
施行至109 年12月31 日止。
聯絡窗口
能源技術組(技術研發科):吳視察韋逸
電話:02-2775-7679
傳真:02-2775-7728
電子信箱:wiwu@moea.gov.tw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杜培欣經理
電話:03-591-5446
傳真:03-582-0017
電子信箱:olivertu@itri.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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