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查詢按鍵
熱門關鍵字: 再生能源    節約能源    節能標章
:::

石油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三款「依法登記」解釋令

Facebook Line Twitter Plurk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502133630號

石油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依法登記」,係指經營液化石油氣經銷、分裝或零售業務者,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相關規定申請設立登記,並應登記液化石油氣供應業為所營事業(業務);另該款所稱「經營」,係指經常性買入賣出之營業行為,行為人主觀上就買入賣出之營業行為,必須有經常反覆為之,以圖獲利之意,且客觀上足以判斷行為人已開始從事該業務。
更新日期:112-07-31
回上一頁 回頁首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 隱私權政策 | 網站安全政策
聯絡地址:10492 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3樓 交通位置圖 | 緊急應變聯絡中心
電話:(02)2772-1370  傳真:(02)2776-9417 or (02)2711-5891
本網站支援IE、Firefox及Chrome,最佳瀏覽解析度為1024x768以上
更新日期:112-09-21  瀏覽人次:36,553,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