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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校院圖書館智慧照明研究示範計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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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經能字第10403814020號
 
一、   經濟部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推動先進照明節能方案,整合智慧控制與高效率燈具,建立智慧照明研究應用實例,促進創新照明技術人才養成,並活絡綠能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稱能源局)。
 
三、   本要點所稱申請對象、補助項目、額度、案數及辦理期程如下:
(一)申請對象:教育部所列一百零三年度大學校院。
(二)補助項目:申請對象所屬圖書館之照明節能改善計畫。
(三)補助額度:每一案之補助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申請補助經費在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者,依申請補助經費額度為上限。
(四)補助案數:由能源局組成評選會依審查結果擇優給予補助至補助額度用罄,並以北、中、南、東四區(附件一 開啟附件一.docx檔 開啟附件一.odt檔 開啟附件一.pdf檔)均建置示範案為原則。
(五)辦理期程: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   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及提送期限如下:
(一)申請條件:
1. 場域範圍:申請對象所屬圖書館之全部樓層或一層以上之完整樓層。
2. 執行方式:申請對象應整合所屬系所教授,運用智慧照明技術進行所申請場域範圍之照明系統智慧節能規劃設計,並依規劃設計內容進行施工,完成後該場域範圍之照明用電密度應於10 W/m2以下;有關照明用電密度計算方式詳附件二 開啟附件二.docx檔 開啟附件二.odt檔 開啟附件二.pdf檔
(二)應備文件:申請對象應檢具大學校院圖書館智慧照明研究示範計畫(以下簡稱示範計畫)申請書(附件三 開啟附件三.docx檔 開啟附件三.odt檔 開啟附件三.pdf檔)十份及光碟電子檔一份,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能源局提出申請。申請計畫書內容包含:
1. 計畫目標。
2. 執行團隊、計畫架構(工作項目、人力及經費)及時程。
3. 示範場域之建築空間配置圖。
4. 各區域之照明現況:照度分布、光品質與照明配置、燈具資料表及照明用電密度。
5. 示範場域創新智慧節能設計:包含智慧控制、燈具規格、光環境模擬及照明用電密度等。
6. 預期成果及節能效益分析。
7. 成本與投資回收年限評估。
8. 申請對象搭配自籌款金額(選項)。
(三)提送期限:
1. 收件期限、補件及寄件方式:
(1) 申請對象應依能源局公告期限,備妥函文將應備文件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受理。
(2) 應備文件經書面審查後若須修正或補件,申請對象應於能源局通知期限內,將完成修正或補件之資料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或親送至收件地點,逾期不受理。
2. 收件地點:能源局,地址為臺北市復興北路二號十二樓;相關訊息公告於能源局網站:http://www.moeaboe.gov.tw/
3. 寄件注意事項:
(1) 申請對象應將申請應備文件密封,外封套須書明:申請對象名稱與地址、電話、傳真及申請示範場域。
(2) 申請對象應考慮郵件之防水與運送安全,避免郵寄及搬運時之損壞,如有破損、掉落或遺漏,由申請對象自行負責。
(3) 應備文件經書面審查時,如有下列情形,申請對象得於能源局通知期限內完成修正或補件:
A. 文件漏蓋章戳。
B. 影印文件模糊不清或難以辨識者。
C. 填寫文件字跡潦草。
D. 未依本要點規定提供必要相關文件。
 
五、   評選方式:
(一)評選會之組成及評選方式:
1. 能源局得邀集產、官、研代表七人至九人組成評選會,其中能源局代表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2. 申請補助計畫經書面審查合格者,提交由評選會進行評選作業。
3. 評選會得依申請補助計畫數量分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對象列席評選會議說明。
4. 評選會採共識決,並就申請補助計畫之審查結果擇優給予補助;獲選受補助對象應依評選會之建議修正計畫書內容,並於通知期限內函送能源局及完成契約書簽署後執行。
(二)評選項目與比重
1. 示範場域之示範推廣效果,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1) 場域範圍日夜間照明使用情形。
(2) 足以顯現示範推廣效益之特點說明,例如每日使用人數等。
2. 示範場域之LPD ,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3. 示範場域之智慧照明功能,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4. 示範場域之創新設計,比重占百分之二十。
5. 示範場域之投資回收年限,比重占百分之十。
6. 申請對象自籌款比例,比重占百分之十。
 
六、   補助經費支用範圍、規格要求及保固:
(一)支用範圍:本補助經費須專款專用;限用於照明智慧控制或資通信創新技術設計開發、節能照明產品、改善工程設計與施工及驗收量測費用。
(二)照明產品規格:
1. 所使用照明產品須符合 CNS14335安全性及CNS14115電磁雜訊要求。
2. 所使用照明產品之光生物安全須符合CNS 15592與 IEC/TR 62778 無風險等級。
3. 所使用照明產品之能源效率(lm/W)須符合節能標章要求。
4. 演色性:≧80 (R9>0)。
(三)保固年限:受補助對象應要求得標廠商提供燈具五年以上保固。
 
七、   經費撥付:
(一)第一階段經費撥付:
1. 撥款條件:計畫經評選會審查獲選,並與能源局完成契約書之簽署。
2. 撥付比例: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3. 請款資料:請款收據正本、完成修正之計畫書及計畫核定函影本。
4. 請款期限: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前。
(二)第二階段經費撥付:
1. 撥款條件:智慧照明節能示範系統(以下簡稱示範系統)之設置完成竣工、驗收及結算。
2. 撥付比例:核定經費之百分之七十內核實支付。
3. 請款資料:招標及決標公告影本、與得標廠商簽訂之契約書影本、工程決算書正本、前點第二款之檢測合格報告書影本、請款收據正本、驗收結算證明正本、經費明細表正本、收支結算表正本及成果報告書紙本,含施工前、後之照片檔。
4. 請款期限: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前。
 
八、   管考及應配合事項及違約處理:
(一)管考及應配合事項:
1. 受補助對象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前完成示範系統設置,並依各階段請款期限辦理補助經費撥款作業;未能依限辦理者,應於期限前向能源局申請展延。
2. 受補助對象應於完成示範系統建置後,於該場域範圍內至少一處標示「本智慧照明節能示範系統承經濟部能源局補助」字樣。
3. 能源局得派員實地抽查受補助對象之計畫執行及相關設備之設置利用情形。
4. 受補助對象應履行維持示範系統正常運轉及維修之義務,並確保示範系統之運作五年。
5. 於示範系統建置完成後三年內,能源局得要求受補助對象依指定格式提報示範系統之使用資料及配合辦理示範觀摩或宣導活動。
(二)違約處理:
受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能源局得依補助契約約定解除或終止示範案補助,並依實際狀況追回全部或部分已撥付之補助經費。
1. 非因不可歸責之因素,未能依約完成示範系統建置。
2. 規劃設計或設置及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者。
3. 補助金額挪為他用。
4. 無正當理由停止示範系統建置,或進度嚴重落後,經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5. 所使用照明產品未符第六點第二款規定,經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6. 所提之示範計畫未符合政府相關法令,或檢附之資料文件有偽造情事。
 
九、   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對象提案所送申請資料文件均不退還。
(二)所有參加評選之規劃設計作品,包含相關圖像、電子檔案、模型等,其智慧財產權屬於該申請對象所有。但能源局得於取得授權後基於推廣宣導或其他非營利目的,運用該規劃設計於各式文宣、網站內容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
(三)受補助對象辦理本計畫之預算編制、招標、決標、訂約、變更、完工、驗收及其他各項相關程序,應確實依照政府採購法與其施行細則、審計法與其施行細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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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2-03-24  瀏覽人次:35,07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