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5年1月6日
經授能字第09520080080號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經能字第09904608570號修正
主 旨:修正「無風管冷氣機能源效率比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二、附表所列無風管冷氣機能源效率比,係依CNS 14464無風管空氣調節機與熱泵之試驗法及性能等級標準規定,在T1標準試驗條件下試驗之總冷氣能力(W)除以有效輸入功率(W),其比值不得小於表列基準值,並在產品標示數值之95%以上。
三、現階段能源效率限檢驗冷氣能力71kW以下機種。
四、無風管冷氣機消耗電功率超過3kW,冷氣能力71kW以下之分離式多聯及可變冷媒流量(VRF)多聯分離式之機種;其適用附表所定執行階段之第一階段期間為一百年七月一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