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經能字第10004603990號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經能字第10204604910號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經能字第10404604040號
主 旨: 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計畫之內容格式與提報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天然氣事業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計畫之內容格式與提報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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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計畫之內容格式與提報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修正規定
一、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計畫書(以下簡稱供氣計畫書)應有封面、目錄、供氣計畫內容及封底,其格式如附件。
二、前點供氣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 下一年度之業務計畫總說明。
(二) 本年度供氣計畫書實際執行情形之檢討改進事項。
(三) 預估用戶成長戶數及其計算說明與預估基礎。
(四) 預估售氣數量及其計算說明與預估基礎。
(五) 管線預定埋設區域及預估埋設長度。
(六) 其他相關資料。
三、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供氣計畫書時,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三人以上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以書面或召集會議方式為之。
四、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報下一年度供氣計畫書,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