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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況說明
(一)石油業管理
1.石油煉製業:
國內現有中油公司及台塑石化公司兩家石油煉製業,中油公司每日煉製產能為77萬桶,台塑石化公司每日煉製產能為48萬桶。
2.石油輸入業:
政府自88年1月開放燃料油、航空燃油及液化石油氣進口後,除中油公司及台塑石化公司外,另有李長榮化工、民興石化公司及乾惠工業公司已取得液化石油氣輸入許可執照。90年12月26日公告全面開放油品進口後,台灣埃索環球石油公司於91年2月取得汽、柴油之輸入許可執照,後於92年9月退出台灣市場。
3.石油輸出業:
國內現有16家業者領有本部石油輸出業登記證。
4.汽、柴油批發業:
自90年6月開放汽、柴油批發業務經營後,至94年11月底止,已有186家公司領得汽、柴油批發業務經營許可登記證。
5.加油站業:
政府於76年6月起開放民間設置加油站,經營汽、柴油之銷售業務,截至94年11月底,全國設站數達2,524站,其中,中油公司自營加油站為656站,加盟中油公司加油站有1,174站,加盟台塑石化公司加油站為668站。加油站仍然每年增加50-100站。
6.加氣站業:
為改善都會區空氣品質,減少車輛廢氣排放,政府已開放瓦斯車上路,截至94年11月底已開業加氣站已達15站,籌建中之加氣站計有17站,其中已開業之加氣站分別位於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台中市、台南市、台南縣、高雄市及高雄縣,對瓦斯車加氣已漸具便利性。
7.石油供應安全:
(1)建立政府安全儲油:經濟部運用石油基金儲存不低於前一年國內石油平均銷售量及使用量30天需要量之政府儲油,總計283萬公秉,其中原油160萬公秉,成品油(包括燃料油、航空燃油、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氣)123萬公秉,已於93年12月14日完成石油採購作業,由於考量石油業者船期安排及儲槽調度限制等因素,已交貨187.5萬公秉,其餘將依購油契約於96年6月前陸續交貨。未來當油源不足或油價大幅波動,有影響國內石油穩定供應或國家安全之虞,而進入緊急時期時,主管機關將依法釋出政府儲油,以避免石油供應短缺。
(2)查核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之民間安全存量:每月定期書面查核國內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石油安全存量,每年實地查核國內油槽至少400座,並持續建置實地查核資料。
(3)獎勵油氣探勘開發計畫:促使國內石油公司從事油氣探勘,以掌握自主油源,有助國家能源供應安全。93年度核准補助中油公司台南官田二號探井計畫及台灣海域台潮石油合約區探勘計畫;已探明官田構造天然氣可採蘊藏量為3.53億立方公尺,中油公司預計於95年初開始生產。
(4)獎勵石油開發技術研究:為提高國內石油開發技術。
(二)氣體燃料業
廣義的氣體燃料事業可大致以所供應氣體燃料種類區分為兩大體系,其一是供應鋼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分銷商(俗稱瓦斯行),以及其上游的液化石油氣生產、進口、經銷、分裝業者;另一則是狹義的氣體燃料事業,包括以導管供應天然氣的公用天然氣事業(俗稱瓦斯公司),以及其上游的天然氣生產或液化天然氣進口業者。
在液化石油氣供應業方面,台灣地區目前有5家生產及進口廠商、11家經銷商、約120家液化石油氣分裝場,以及3,500家以上的分銷商。目前鋼瓶裝液化石油氣用戶約350萬戶,而93年全年台灣地區液化石油氣總消費量約171萬公噸。
在天然氣事業方面,目前國內的天然氣全部是由中油公司生產或輸入,其所屬永安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年接收能量可達744萬至900 萬公噸,除供應發電及大部分工業用戶外,尚批售給25家公用天然氣事業,轉供應終端約250萬戶的住宅、商業及少部分工業用戶。
上述25家公用天然氣事業由北到南分布在台灣西部的較都市化地區。若以其營業區域(以鄉、鎮、市、區為基本單位)的供應戶數除以同區設籍戶數來計算普及率,則中、北部地區多在50%以上,南部地區則普遍在30%以下,其中約一半未及10%。目前該等公用天然氣事業是在「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及「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的規範下,接受主管機關在一般營運及氣體售價方面的管制。
二、面臨課題
(一)石油業管理
1.市場開放後,環境品質及消費者權益維護問題
國內油品煉製、進口、行銷過去均由中油公司獨家經營,油品品質較容易掌控,但石油市場開放後,新進之業者將逐漸增加,環境品質之確保與消費者權益之維護,就不若往昔較易達成。
另一方面,京都議定書的生效將直接或間接地改變國家的產業競爭力、國際貿易型態、及比較利益。雖然京都議定書並沒有貿易制裁的條款,因此,也不會發生議定書的締約國引用議定書的規範對我國進行貿易制裁的狀況。但附件一國家為達到國家減量目標,在符合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原則下,對於貿易商品可能提出較過去嚴格的能源效率標準等可能影響貿易之措施,將可能影響我貿易發展。
2.違法經營油品擾亂油品市場秩序、逃漏巨額稅捐
不法業者違法經營油品,主要係油品間存有價差,造成價差之原因,又與油品間稅率不同以及政府對特定油品直接補貼有關。例如:甲種漁船油免徵貨物稅、營業稅以及優惠價格補貼,較相同品級之柴油每公升便宜約8元,溶劑油因關稅、貨物稅較低,致溶劑油較汽油便宜約5元。地下油行販售違法油品除逃漏巨額稅捐外,並污染空氣品質、危害公共安全、影響車輛性能、破壞油品銷售秩序以及增加行政稽徵成本。
3.國際油價持續高漲,不易以低價儲油
我國現行政府儲油制度,採記帳式儲油方式,委託石油業者代儲政府儲油。我國政府儲油已於93年底完成30天計283萬公秉採購作業,其中原油160萬公秉,成品油123萬公秉,均以租用中油公司及台塑石化公司兩家煉製業者之油槽方式儲存。由於業者儲油槽有限,少部分原油及航空燃油需待業者於96年新建儲槽後方可交貨。
政府儲油原油標案於採購初期係採固定價格,基於國際油價甚難準確預測,經改變招標採購策略,採行設有(離岸價格FOB每桶價37美元)採購上限之實報實銷處理原油標案,惟政府儲油目前尚有4個原油標案共計85萬公秉未交貨,將於96年6月前陸續交貨,如原油採購費用超過FOB每桶37美元油價上限,尚需與業者採行協商專案辦理。
4.國際原油價格飆漲國內油品價格遭受調漲壓力
國際原油價格(美國西德州中級原油West Texas Intermediate Crude Oil,WTI)自94年7月起大幅上漲,至8月30日因卡崔娜Katrina颶風侵襲美國墨西哥灣區產油區域更飆至70.85美元/桶之歷史天價,自11月起才漸趨和緩,經分析近期油價飆漲原因主要在於:(1)石油需求之大幅成長,主要來自於美國石油消費增加以及中國與印度需求大幅成長;(2)美國墨西哥灣產油區遭受超級颶風侵襲頻仍,油氣生產設施受損嚴重;(3)產油國家之石油供給由於開發成本之增加、缺少大型油田之發現,供給成長無法趕上需求之增加;以及(4)部分產油國仍處動亂、剩餘產能不足以及原油市場屢遭天候因素與國際熱錢流竄炒作等。為穩定國內物價並降低業者成本,經濟部積極與財政部商議有效對策,並會銜建請行政院採行「貨物稅條例」第10條第3項之規定,行政院遂宣布自本(94)年10月1日起減徵汽油、柴油與燃料油三類油品貨物稅,降幅為25%,為期3個月至12月31日止。
(二)氣體燃料業
1.公用天然氣事業計費制度欠缺公平合理
目前公用天然氣事業計費係採基本度,其原意係在反映用戶裝置天然氣供應設備後,無論有無使用,瓦斯公司均需投入之相關固定成本,理論上該等成本不應因每單位天然氣價格之漲跌而上下波動,然現行之基本度,則會隨天然氣單價變動,且因經濟環境變遷,小家庭及外食人口增加,使用未達基本度之戶數逐漸增加,用戶可能因用不到基本度而有吃虧之感覺,另一方面由於用戶欠缺對成本分攤觀念之了解,易將基本度與實際使用度數間之差額解釋為「瓦斯公司無任何成本卻對用戶收費」,爰迭生爭議。另因氣費之計算項目(折舊)未含計量表,爰另行收費,惟用戶易誤認為計量表為瓦斯公司計費之必要設備,且產權屬公司所有,另外收費不合理。
2.必須以專法建立天然氣事業之基本規範
目前國內天然氣產業上游之生產、進口,皆由國營之中油公司為之,其相關管理規範,部分尚屬國營事業管理或公司之內部規範,應改由法律規範,以符合依法行政之原則。至於產業下游,目前之管理法令仍待強化,包括授權之明確化、增列相關罰則,俾主管機關據以督導管理;其費率制度內涵應作調整,以配合時代需要;其普及率應積極提升,以提升消費權益,兼亦有助於業者經營績效之提升。故無論上游或下游,皆須以專法建立天然氣事業之基本規範。
三、因應對策
(一)石油業管理
1.以所節省儲槽租金支付不足原油採購費用,改變交貨策略以因應油槽空間不足問題:
現階段國內油槽供應緊俏,可供政府儲油之備用油槽已極為有限,因應國內石油業者油槽調度及開放檢查需要,已修正政府儲油採購合約內容,業者依可提供儲槽空間於契約中訂定交貨計畫,依所定交貨期限交貨。
考量近期及未來國際油價走勢,不易跌至FOB每桶37美元以內,在各原油採購合約契約金額內(含原油採購費用及代儲租金),以自決標日至業者實際交貨期間所節省儲槽租金,支付不足原油採購費用,並依合約規定與業者採相關協商措施,於各項油品交貨期限及合約金額內,提報石油基金管理委員會同意後促成交貨。。
2.加強取締違法經營石油業務相關措施
經濟部已協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海岸巡防署、內政部、財政部等機關,加強漁船油流用之管理及走私之查緝等,以期從源頭防堵地下油行油源,並採行下列因應策略,包括:
(1)立法提高罰則:「石油管理法」已加重對違法經營石油業務者,最高可處500萬元罰鍰,並沒入其石油製品及加儲油設施。
(2)增訂查核權:業者輸入溶劑油、潤滑油應於輸入後1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並規定不得作為車輛燃料使用,違法者,最高處以500萬元罰鍰之重罰,同時增訂主管機關可查核貨品流向,以遏止地下油源。
(3)油源流向限制:石油供應業不得將油品供應予非法業者,違法者,最高可處500萬元罰鍰。
(4)扣押處分:增訂於處分前得將查獲之涉案加儲油設施與油品予以扣押,避免繼續使用與流用,同時可將涉案油品送指定之石油煉製業價購,涉案油品及機具則委託工程公司處理。
(5)訂定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提供檢舉人3萬元獎金。但查獲之石油數量未達1公秉者,獎金減半發給。查緝人員查獲違反案件,每一案件發給獎金最高4萬元。另查獲之違法石油超出5公秉部分,每公秉加發2,000元,但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
(6)其他輔助措施:為落實地方政府執行取締違法經營油品業務,經濟部已協調台北市等22縣(市)政府成立「聯合取締小組」,指定主管部門負責執行取締業務,設立受理取締違法經營石油業務單一窗口與專線電話,提供民眾檢舉,同時訂定「督導考核執行取締違法經營油品業務作業要點」,定期督導考核地方政府執行取締業務,對於執行成效特佳者,由能源局公開表揚頒獎。另舉辦「取締違法經營石油業務相關措施研討會」,輔導地方政府主管人員執行取締工作,以及宣導非法油品對車輛之危害與0800-300-818免付費檢舉專線,鼓勵民眾檢舉等相關措施。
3.定期查驗各加油站油品品質
為因應石油市場自由化以及全面開放石油進口政策,經濟部能源局已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化學工業研究所成立油品檢驗中心,依據「石油製品查驗作業要點」規定,專責前往加油站辦理油品抽樣化驗工作,期使透過油品品質之查驗,加強維護消費者權益,維持油品市場秩序。
依據「石油管理法」第29條:「已訂定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始得輸入或銷售」及第46條:「違反第29條規定,輸入或銷售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者,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或勒令歇業。」,加油站銷售之油品經化驗不符國家標準,可依上開規定處分之。
93年度並已完成查驗1,100家公民營加油站油品品質,有1站不符合國家標準,已依法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94年規劃擴大查驗2,200 家公民營加油站油品品質,有4站不符合國家標準,已依法處每案新台幣20萬元罰鍰。
(二)氣體燃料業
1.95年起推動公用天然氣事業取消基本度,改收基本費
鑒於基本費係單純反映用戶端之固定成本,此部分成本並不隨著用戶用氣量增減而變動,故在回收部分固定成本之觀念上與實務上均較基本度為佳,較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亦即與供氣量無關之用戶端固定成本為基本費之收費範圍,而基本費以外之單位氣價(從量費)係以反映供氣端之成本為原則。
基本費之收費制度除符合國際趨勢,為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所採行外,可使消費權益較趨公平,避免用戶經常表達使用量未達基本度仍收基本度費用,而與瓦斯公司滋生爭議。另該制度可促進價格結構合理化,導正現行使用天然氣少者卻必須負擔過高瓦斯費,高用量者負擔過多固定成本的現象,並提升能源有效之利用。
2.制定「天然氣事業法」草案
本法草案之重要管理內容包括登記及許可、營業區域、費率管制政策、代輸、儲氣責任等各項,分述如下:
(1)登記及許可:
上游之天然氣進口事業及天然氣生產事業皆採登記制,附具輸儲設備等相關資料或輸儲設備之租約證明等資料即可登記成為天然氣進口事業或天然氣生產事業,從事天然氣之進口或生產;下游之公用天然氣事業採許可制,申請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加註審查意見,轉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2)營業區域:
上游之天然氣進口事業及天然氣生產事業無營業區域之限制,登記之後,可自由進出市場;下游之公用天然氣事業有營業區域之限制,同一供氣區域,以許可一家公用天然氣事業設立及供氣營業為限。
(3)費率管制政策:
上游之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供應用戶之價格計算方式,應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售價調整應於事實發生後一日內公告及刊登新聞紙,七日內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其價格顯失合理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作適當調整;下游之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等用戶之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應依規定之計算準則核算,並檢附相關文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而其調整售價或基本收費時,亦同。
(4)代輸
鑒於目前上游之輸儲設施,包括進口之接收站、長途高壓輸氣管線等設施,目前仍須持續擴建,以因應市場發展之需,故本草案尚不採行歐美部分國家已實施之強制代輸,而係採協商代輸,以營造未來可能之競爭環境為前提,規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得應其他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請求代輸儲天然氣;中央主管機關基於公共利益,於必要時,亦得令其代輸儲。
(5)儲氣責任
為維持供氣穩定及調度供需,本草案規定天然氣生產或進口事業應建置儲氣設備,儲存充足之供應量,並與其供氣用戶簽訂契約,以維持供氣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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